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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清与被执行人郝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清,郝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清被执行人郝红亮申请执行人王世清与被执行人郝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世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郝红亮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世清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90元。被执行人郝红亮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红亮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郝红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世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红亮可供执行的��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世清发现被执行人郝红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