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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铁光、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光,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光,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玉河,经理。本院依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6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光与被执行人邯三建筑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