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高立波、田宏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高立波,田宏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2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负责人:翟建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波,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田宏奕,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诉被告高立波、田宏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