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广行与叶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行,叶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民初371号原告:吴广行,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叶朝阳,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吴广行与被告叶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广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朝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广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朝阳归还借款100,000元。2、支付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共8个月的利息12,000元。事实与理由:叶朝阳于2010年5月23日向吴广行借款100,000元,用于其泉州市丰泽昱联针织厂流动资金并商定月息1.5分,即每月付1,500元,吴广行于2016年8月份以来多次告知叶朝阳本人需要用这笔钱,要求叶朝阳还款,但其一直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叶朝阳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吴广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0,000元借条一份,叶朝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吴广行所举证据及庭审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2005年起吴广行借给叶朝阳40,000元,2010年再借给叶朝阳60,000元。2010年5月23日,叶朝阳将二张借条收回后共同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交由吴广行收执。借条载明:今向吴广行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注月息1.5分,每月付清1,500元)。借款人:叶朝阳,2010年5月23日。2、吴广行每月收取叶朝阳支付的利息1,500元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朝阳向吴广行借款,有叶朝阳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吴广行要求叶朝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吴广行要求叶朝阳支付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共8个月)的利息12,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以予支持。叶朝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叶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吴广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4月22日止的借款利息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为1,270元,由叶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