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793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被告:夏某,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以“对婚姻生活再考验一段时间,看能否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