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宗宝与陈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宝,陈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44号原告:李宗宝,男。被告:陈君,男。原告李宗宝诉被告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已减半),由李宗宝负担。审 判 长 韩春树审 判 员 孙 晴人民陪审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