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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军昌与牙生江·赛买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军昌,牙生江赛买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军昌,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畅彬,库尔勒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牙生江赛买提,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李军昌因与被申请人牙生江赛买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78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军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有误,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房屋,使我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13年2月2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牙生江赛买提将其面积为约270平方米租赁给李军昌,房屋租金为每年2万元,由牙生江赛买提按照李军昌的要求将房屋盖好。房屋在建筑前李军昌支付定金2000元,剩余房租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付清。协议签订当日李军昌向牙生江赛买提支付了定金2000元。2013年5月2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军昌承租牙生江赛买提面积为约270平方米房屋,租金为每年2万元,租赁期限为两年。牙生江赛买提按约定将房屋交付李军昌,因李军昌准备在租赁房经营的电子游戏厅手续问题无法经营,表示不再租用牙生江赛买提的房屋,同意牙生江赛买提将房屋租用给他人,李军昌遂于2013年10月27日把房屋内的游戏设备全部拉走。牙生江赛买提依约定及要求向李军昌交付了房屋,已履行了约定义务。李军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牙生江赛买提愿意退还租金及定金的一半的意见,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李军昌提出”牙生江赛买提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房屋,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李军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军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