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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0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202000元及利息16379.41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07.6元,案件受理费21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3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8297.01元(含执行费293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75367.0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2930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