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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宗申与李更、王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申,李更,王转,李书见,贾改荣,李宗见,何伦红,李富珍,刘占国,李巧,张象军,李见珍,李进周,李金峰,李金龙,李金鹏,李梦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228号原告:李宗申,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李更,男,成年,住登封市。被告:王转,女,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更妻子。被告:李书见,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更儿子。被告:贾改荣,女,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书见妻子。被告:李宗见,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更儿子。被告:何伦红,女,成年,���址同上。系被告李宗见妻子。被告:李富珍,女,成年,住登封市,系被告李更女儿。被告:刘占国,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富珍丈夫。被告:李巧,女,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更女儿。被告:张象军,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巧丈夫。被告:李见珍,女,成年,住登封市,系被告李更女儿。被告:李进周,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见珍丈夫。被告:李金峰,男,成年,住登封市,系被告李书见儿子。被告:李金龙,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书见儿子。被告:李金鹏,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宗见儿子。被告:李梦丽,女,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宗见女儿。原告李宗申诉被告李更、王转、李书见、贾改荣���李宗见、何伦红、李富珍、刘占国、李巧、张象军、李见珍、李进周、李金峰、李金龙、李金鹏、李梦丽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李更、王转、李书见、贾改荣、李宗见、何伦红、李富珍、刘占国、李巧、张象军、李见珍、李进周、李金峰、李金龙、李金鹏、李梦丽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宗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国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