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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伟与史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史小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小妹,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史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黄伟认为其于2004年装修时就进户门的安装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现被上诉人让其拆除并恢复原状,有违协议,被上诉人应赔偿其损失。史小妹未作答辩。史小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伟将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排气管进行安全性的加长整改措施,使该排气管延伸到楼宇墙体之外,被告承担所有相关费用。2、判令黄伟拆除向外开的实体门,改为向内开启或采取其他整改措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伟与史小妹系邻居,史小妹系上海市杨浦区辽源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黄伟系上海市杨浦区辽源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因黄伟安装了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及向外开启的封闭式实体门,双方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双方系邻居关系,现黄伟安装的实体门对史小妹造成妨碍,黄伟应当拆除,恢复原状。黄伟家中有燃气热水器,确需安装排气管,现根据双方居住条件,黄伟安装在该部位,并无不妥,且对史小妹家尚不构成妨碍,史小妹要求黄伟整改,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黄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辽源三村XXX号XXX室的实体门,并恢复原状;二、驳回史小妹的其余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黄伟所安装的向外开启之进户门,在开启时对公用走道形成阻断,对被上诉人史小妹的正常通行构成妨碍,一审判决黄伟拆除并恢复原状,并无不当。黄伟认为曾就此与史小妹达成协议,因史小妹于一审时对此予以否认,而黄伟未能举证证明,且涉及共用走道的相邻妨碍并不以双方私下协议所能获得法律上的授权,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黄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审 判 员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