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陶文光与连云港海通快速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光,连云港海通快速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陶文光,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海通快速公交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