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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军,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有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2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洪旭,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2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对被告人李洪旭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长海,男,1955年8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赌博,于2017年2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对被告人王长海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末,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等人经预谋,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王长海家中,连续数日组织他人参加赌博,201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王长海家中,将陈某某及参赌人员30余人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3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等人经预谋,被告人王长海望风,在公主岭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王长海家中,连续3天组织他人参加赌博,201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王长海家中,将陈某某及参赌人员30余人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31500元。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每人分得抽红费七千元,王长海无违法所得。案发后,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洪军通过吴某某规劝王长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均已返还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七千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供述,同案犯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供述,证人李某、王某等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洪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洪军规劝王长海投案并成功的行为,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王长海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赌博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五条(累犯)、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洪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长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洪军、李洪旭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