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永维与周福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维,周福荣,王登明,王登洪,王登伦,王登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318号原告:王永维,女,出生于1955年8月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在修,男,系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周福荣,男,出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第三人:王登洪,男,出生于1967年11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第三人:王登伦,男,出生于1966年9月2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第三人:王登明,男,出生于1956年9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第三人:王登模,男,出生于1960年4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王登明,男,出生于1956年9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王永维诉被告周福荣、第三人王登洪、王登伦、王登明、王登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王永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永维负担。审判员  袁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春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