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家雨与钟浩峰、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雨,钟浩峰,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496号原告:孙家雨,女,199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辉、张擎宇,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浩峰,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强,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孙家雨与被告钟浩峰、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完全偿付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7年1月5日,被告钟浩峰、林强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若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该款至今未还,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浩峰、林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孙家雨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利息、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元,由被告钟浩峰、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干军辉人民陪审员 蒋于敏人民陪审员 钟素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