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群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71号罪犯陈群龙,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群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565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群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群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