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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魏祥勇与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祥勇,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魏祥勇,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永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被工业园区二东街189号16栋。法定代表人姜国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55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43755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新光油脂有限公司、新疆光大日月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