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雨希与邓玉成、邓桂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希,邓玉成,邓桂发,梁顺辉,梁金喜,阳朔县白沙镇遇龙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364号原告:陈雨希,男,2005年8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酒店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玉成,男,2005年6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邓桂发,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梁顺辉,男,2006年2月6日生,侗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梁金喜,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阳朔县白沙镇遇龙小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遇龙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发,该校校长。原告陈雨希诉被告邓玉成、邓桂发、梁顺辉、梁金喜、阳朔县白沙镇遇龙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雨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雨希撤诉。本案受理费6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陈雨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况任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陈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