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善生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刑监13号于善生:你因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中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以武恒信会事发(2001)审计024号审计报告作假,前任出纳李勇收回现金不入账,业主赵光顺袒护李勇、监守自盗、栽赃你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调卷审查,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你在担任武威市黄羊玉峰面粉厂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面粉厂资金,数额巨大,以上事实有武威市黄羊玉峰面粉厂的报案材料及赵光顺、满俊元、李勇等人证言,财务会计凭证、移交手续和审计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两次组织武威恒信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及黄羊玉峰面粉厂的相关人员与你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你的意见,后二审法院委托甘肃武威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你任黄羊玉峰面粉厂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重新审计,作出武恒信会事发(2001)审计024号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与侦查阶段委托作出的审计结论一致,该审计报告是有审计鉴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专门人员依法做出的,程序合法,现没有证据可以推翻该审计报告。关于申诉所提前任出纳李勇收回现金不入账,业主赵光顺袒护李勇、监守自盗,栽赃你的问题,卷内没有证据证实,与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