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家贵与姚甲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三支队、邱致锋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贵,姚甲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三支队,邱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贵,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姚甲路,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三支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副路1号。被执行人:邱致锋,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贵与姚甲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三支队、邱致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致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9920.59元、被执行人姚甲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53723.54元、案件受理费3329元、执行费85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