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庄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54号申请人: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3号105室。法定代表人:周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庄雍,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坤公司)与被申请人庄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索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被申请人庄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索坤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514号裁决,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被申请人庄雍自2016年7月起出现严重缺勤的情况,自2016年7月12日起庄雍未给索坤公司提供相应劳动。庄雍已违背劳动者的勤勉义务,恶意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故此索坤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在网上办理退工登记的备案手续,具备正当合法性。此外,庄雍在索坤公司处上班期间,索坤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的情况。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庄雍辩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514号裁决:一、索坤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庄雍2016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工资16,000元。二、索坤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庄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三、对庄雍的其他申请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索坤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现索坤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索坤公司提出的撤裁理由是针对仲裁裁决事实方面的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撤裁审理范围,故索坤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51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索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