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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328黄禹与顾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禹,顾洪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328号原告:黄禹,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顾洪芹,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黄禹与被告顾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洪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禹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黄禹负担。审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