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凡香与梁巨龙、陈友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凡香,梁巨龙,陈友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534号原告:周凡香,女,193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干(特别授权),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巨龙,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陈友富,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农民,住涟源市。原告周凡香与被告梁巨龙、陈友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凡香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凡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周凡香负担。审 判 长 黄雪姣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