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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献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献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献红,男,1979年4月27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献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献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邓献红在贵州省盘县珠东乡窑上村三组地洼子将邓某1家一头黄色怀孕母牛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盗母牛已追回发还邓某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献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献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1、谢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邓某2、邓某3、冯某某、蒋某1、蒋某2、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在逃犯罪嫌疑人移交证,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献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献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母牛已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献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邓献红的作案工具绳子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司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抒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