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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瑞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瑞刚,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文生,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瑞刚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瑞刚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瑞刚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行初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