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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奎与吴桂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奎,吴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郭奎,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吴桂君,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郭奎与吴桂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前履行完毕本案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红民初字第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