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奎与吴桂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奎,吴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郭奎,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吴桂君,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郭奎与吴桂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前履行完毕本案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吴红民初字第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