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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中红与刘海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中红,刘海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038号原告万中红,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泳,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中红与被告刘海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中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