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刘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平,刘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刘靖,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陈伟平申请执行刘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刘靖应向原告陈伟平偿还借款本金117668元并支付利息。由于义务人刘靖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伟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17年2月14日以(2017)粤01142执584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靖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靖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27元。本院亦于2017年5月3日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号中海千灯湖4栋401房,因该房产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5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17)粤0112执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2执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壹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