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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华、陈祖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华,陈祖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财保76号申请人:董华,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温作让,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祖燎,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董华与被申请人陈祖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董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祖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学前路8号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祖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学前路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64765),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4520元,由董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