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锁平与黄东玲、程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平,黄东玲,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27-1号申请执行人王锁平,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东玲,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建利,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锁平与被执行人黄东玲、程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锁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5998元,本院依法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以物抵债协议,且双方当事人表示已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锁平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