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赖云姣、张宏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云姣,张宏伟,卢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赖云姣,女,1966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卢华英,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宏伟之妻,。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赖云姣申请张宏伟、卢华英返还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27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宏伟、卢华英应归还坐落于信丰县嘉定镇南山社区花园西路30号房屋(房权证号:赣房权证信丰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信国用(2015)第0111**号】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赖云姣,现因房屋所座落的土地的实际面积与土地证上所登记的面积不相符,造成无法按判决书上确定的即按土地证所确定的面积、界址交付,有待于与土管���门协调、勘察确定界地面积后,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722执1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