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洪航与科威(肇庆)半导体有限公司增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航,科威(肇庆)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502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航,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科威(肇庆)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郭彩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航与被执行人科威(肇庆)半导体有限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02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科威(肇庆)半导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XXXXXXX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59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肇庆市,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执行,受托法院回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50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荀为华审判员 徐 谦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