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矗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称运城人寿财险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山西宇正道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云兰、原审被告郅泽斌、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原审被告李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矗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宇正道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云兰,郅泽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李明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矗阳,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龙,襄汾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负责人:解建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刚,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宇正道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马景云,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云兰,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原审被告:郅泽斌,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稷山县。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所在地稷山县。负责人:李纲,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刚,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明发,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上诉人李矗阳、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称运城人寿财险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山西宇正道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西宇正公司)、原审被告李云兰、原审被告郅泽斌、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以下称稷山人寿财险公司)、原审被告李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原审卷中出现两份数字不一样的判决。上传网上的判决文书与移送卷中的判决文书不一致。二审中,上诉人李矗阳提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已扣减了从交警队领取的款项,一审判决中重复扣减不当,是否属实,重审时予以核查。重审时,对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事故车辆是否存在超载事实予以查明,对上诉人运城人寿财险公司提出的商业三者险应扣除超载免赔率10%的理由进行审查。一审判决认定误工费每天15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3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矗阳43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100元。审判长 王文霞审判员 张丽让审判员 胡东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