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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文志、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志,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滕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81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志,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潍高路***号。被执行人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高苑路**号。被执行人滕聿民,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李文志申请执行山东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滕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