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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岸巍与被告矫才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岸巍,矫才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36号原告:李岸巍,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科长,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矫才本,男,48岁,汉族,绥芬河市综合保税区技术监督管理局副科长,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岸巍与被告矫才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岸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岸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