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催6号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6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玉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票号:30500053/25100091,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玉田县全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田县福鹏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