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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催6号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6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玉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票号:30500053/25100091,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玉田县全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田县福鹏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济南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