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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天果与向廷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果,向廷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高天果,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向廷坪,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高天果与向廷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向廷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