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天果与向廷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果,向廷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高天果,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向廷坪,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高天果与向廷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向廷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耀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