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红伟、吴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红伟,吴艳,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红伟,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即本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艳,女,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苏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6920-8,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董红伟、吴艳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91民初1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董红伟、吴艳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董红伟、吴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董红伟、吴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亚峰人民陪审员 殷荣冠人民陪审员 任家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