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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长曼诉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36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曼,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64号原告:陈长曼,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伟,系陈长曼雇佣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隆昌县石油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肖坤明,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该单位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曼诉被告隆昌苏泸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曼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陈长曼负担。审判员  范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