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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同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同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同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路馨安公寓7号。法定代表人:孙兴会,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经理。聊城市同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执1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39)。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东聊建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39)的查封。本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