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巴林右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于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日至6日,被告人于某在未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己购买位于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团结小组权属为西某的杨树2093棵。经巴林右旗林业规划设计大队鉴定,于某所采伐的2093棵杨树的蓄积量为150.277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西某、布某某、李某、潘某、隋某、孙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林权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于某自然身份信息及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50.277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玉 学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阿 娜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