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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张甲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甲某,张乙某,祁守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某,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系本案被害人张志民、吕桂平之子。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某,女,2000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系本案被害人张志民、吕桂平之女。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雁鸣湖镇孙拔庄村***号,系张培哲之母。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暴三虎(实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守坤,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中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祁某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住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守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豫0122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守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张甲某、张乙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一千七百零一元二角三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张甲某、张乙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祁守坤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张甲某、张乙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守坤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闫 燕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