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冯乐与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乐,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冯乐,男。被执行人叶磊,男。本院执行的冯乐与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09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乐应向叶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67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叶磊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叶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冯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