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扬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扬,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林银建、郭志洁,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扬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华、马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扬及其辩护人林银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扬、王某月(未获)、“强强”(未获)等人,在本市市北区小港名城X期X号楼X单元XX户“某投资公司”内,以被害人李某借款违约为由,采用扇巴掌、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让李某交付人民币105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徐扬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扬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所供认。该辩解称,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也没有以语言威胁,王某月是否打了被害人其不清楚,其认为公诉机关不应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徐扬犯抢劫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达不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经“王某月”(在逃)介绍,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名城X期X号楼X单元XX户被告人徐扬经营的“某投资公司”贷款,并签订了贷款18000元,期限一个月的合同。在审查李某相关资质过程中被告人徐扬认为李某在他处还有不良贷款记录,以及李某带来的笔记本电脑不是其本人的。王某月索要李某的手机欲查看相关聊天记录,李某不给,王某月遂扇李某脸上数巴掌,李某被迫将手机交给王某月。随后李某称不想贷款了欲离开该处,“强强”用借款合同抽打李某头数下,称李某违约了,应支付违约金。因李某拿不出18000元,被告人徐扬与“强强”商议后,要求李某交付人民币1万元以及审单费500元。李某被迫向他人借款后向徐扬等人微信转款人民币10500元,并被迫将其带来作抵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留在徐扬处。被害人李某报警后,被告人徐扬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徐扬处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徐扬另补偿被害人李某各类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徐扬的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扬户籍信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徐扬及被害人李某。(4)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从被告人徐扬处扣押人民币10500元、笔记本电脑1台(MACBOOKAIR银色)。2016年11月24日将人民币10500元、笔记本电脑1台(MACBOOKAIR银色)发还被害人李某。(5)相关借款合同证实,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于2016年11月16日借款18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6年11月16日起到2016年12月15日止。由李某在合同上签字捺印。(6)相关借款借据证实,李某书写借据,于2016年11月16日借款18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还清,如在外有欠款未还清,视为违约;逾期或违约,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每日按本金的百分之十二支付违约金”。由李某在借据上签字捺印。(7)相关收款收据证实,李某于2016年11月16日借款18000元,出借人已将全部借款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确认收到银行转账。由李某签字捺印。(8)相关承诺书证实,李某于2016年11月16日签署承诺书,并签字捺印。李某承诺“借款人在本公司借款期间内经本公司调查借款人在其他公司也有贷款的,本公司有权提前收加贷款并追加贷款金额的100%收取违约金…”。(9)相关借条证实,李某于2016年11月16日所写“其自愿拿苹果电脑出来抵押借二万元整”的借条一张。并由李某签字捺印(10)相关微信截图1宗证实,2016-11-1617:11:16时,迟某微信转账10000元给李某;2016-11-1617:14:31时,“A美瞳官网合同【招代理】”微信转账500元给李某;2016-11-1617:18:26时,李某微信转账10500元给“A银行无抵押信誉贷款”。(11)公安机关绘制的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12)相关谅解协议证实,被告人徐扬另行补偿被害人李某各类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一个月之前,其加了一个叫王某月的人,他是做抵押贷款的。2016年11月15日晚上王某月给其发微信说,他朋友刚开了一个贷款公司,可以做无抵押贷款,问其现在还缺不缺钱,其就说行。他就问其要了一个身份证照片说是审核一下,其就发给他了,15分钟之后,他说可以去那个公司试试,就给其发了微信位置并约好16号下午在小港附近见面。2016年1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朋友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小港名城X期X号楼楼下。其到了后,他就从楼上下来了,带其到XX户的一家贷款公司,公司里面有四个人。王某月把其带到一个男青年(大约20多岁,后来其知道是公司负责人姓徐)面前对他说就是其想贷款。然后姓徐的问其借多少钱,其说其在青岛上学住学生宿舍想借20000元,他问其有没有什么东西做抵押,其说就一台电脑最值钱,他说拿电脑过来抵押,其说电脑不能做抵押。他想了想就拿出了一份合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扣除手续费和利息2000元,实际放款18000元,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合同的20%违约金支付)让其签。其看完后就签了合同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然后他说他要去其学生宿舍看一下,看完就能放其款。15时许两名男子和其一起回到学生宿舍(上杭路某酒店),个子矮的男子拿起其的笔记电脑问其这是谁的电脑,其就告诉他们这不是其的电脑,他说你先拿着电脑不行你再拿回来。他们就带其回到了公司,姓徐的男子就要其身份证说要审查,其就把身份证交给他了,电脑放在茶几上。过了一会儿,姓徐的说其在外面有借款说其来骗钱,体型较胖男子就说其拿偷来的电脑骗钱,让其蹲在墙边。王某月就拿其手机看其聊天记录,其没给,王某月就用右手扇在其脸上四、五巴掌。其很害怕就将手机交给王某月,后其说不想贷款了,想离开这里,较胖男子用借款合同抽其头两、三下,说其违约了,其得付给他们违约金。其说给他们1000元考察费让其走。较胖男子说不行,让其付违约金18000元,其说没有那么多钱。姓徐的男子就和较胖男子进屋商量了一会儿,出来后姓徐的男子说其就给1万块钱违约金,就让其走,否则就不让其离开。其很害怕于是就同意了,后来体型较瘦男子说,不能让其白跟着去跑一趟吧,又向其要500元审单费,其也同意了。其就向其姐姐借钱,其借到钱后,较胖的男子拿出一部手机让其微信(具体微信号其不知道)扫码付款,其就扫了二维码把钱给他转过去了。其就想拿着电脑离开,但是姓徐男子不让其离开,他说要电脑必须交2万违约金,其说其把电脑留下。姓徐男子让其写了一份抵押证明,由于其很害怕想马上离开这里,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一份抵押证明,内容为:其自愿拿出苹果电脑出来抵押借2万元人民币。后他们就告诉其可以离开了。其没有收到贷款。其支付10500元有支付截图,收款人昵称是:A.银行无抵押信誉贷款。其写了一份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规定如在外有欠款未还清,视为违约,逾期违约,违约金收取本金的20%。因为当时害怕报复,其就给父母打电话,其父母让其等着他们从日照过来一起报案。17日下午,其和父母联系上后一起到小港派出所报案。经被害人李某辨认,确认了案发地点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小港名城X期X号楼X单元XX户;李某对被告人徐扬进行了辨认、确认。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徐扬的供述,其与朋友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小港名城X期X号楼X单元XX户开了一家某投资公司,公司还没有注册,证件还没有办下来。一个月之前公司开业,业务主要是信誉贷款、车辆质押等。2016年11月16日中午,其朋友王某月给其打电话说下午会有一个客户过来借钱,其说好。2016年11月16日下午3点左右,王某月带着客户李某到了其公司。当时公司内有其以及公司员工宋某晨、李某、强强四个人。李某想信誉借款人民币2万元。其就把他的大体情况问了问,他说他在青岛上学,住学生公寓,借钱用来投资。其说最好用东西做抵押,他说他只有一台笔记本不值钱,其就没再问。后来其觉得可以放给他贷款,就把他的信息发到一个信誉贷款的微信群中,想让同行看下李某在别的贷款公司有没有不良信誉。大约过了10分钟,群里没有回应的,其就拿出来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扣除手续费和利息2000元,实际放款18000元,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合同的20%违约金支付)给他看。大约15时30分,他就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然后其就让宋某晨和强强带着李某回到了他的宿舍审单,其和王某月、李某留在公司内。大约过了一个小时,他们三个人就回来了,李某拿了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笔记本说,其用笔记本做抵押,其觉得有东西做抵押总比没有东西做抵押强,其就说好,就把他的笔记本拿来后放到茶几上。这时,强强接了一个电话,说李某在某金融公司申请过贷款,对方觉得他不靠谱就没有贷给他,强强就把这件事情告诉其了。其就有了警惕心,想打开电脑核实一下是否是他的,李某提供的登录密码不正确,登录不上。在其追问下李某承认电脑不是他的,是他同学的电脑,于是其决定把他的电脑扣下要挟他。其知道电脑不是他的后,其就说你在外面有借款你是来骗钱的,就让李某蹲在墙边,王某月就要李某的手机,李某没给,王某月就用手在李某脸上打两下,后李某将手机交给王某月。其看到这个李某文质彬彬的,性格又比较软弱,其觉得就算是其借这件事来讹诈他,他也不会去报警或有什么强硬的反应,于是其就产生了借他向其借款,交给其的笔记本电脑不是本人的,有意骗钱的这个借口,向李某勒索钱财的念头。这时李某说不想贷款了,其当然不能让他就此逃脱,于是就对他说,你不贷款了就算是违约,得交违约金。李某问其他没拿到贷款为什么还交违约金。这时,强强将李某的借款合同卷成卷朝李某头部打了两下,李某提出来给1000元人民币作为其跑腿去他住处的“审单”费,其觉得太少了就不同意,其就说按照合同中约定的18000元人民币来赔偿,李某觉得太多了拿不出来,然后其就和强强商量了一下,其就说让他交1万元违约金和500元审单费。在其几个人的逼迫下,李某同意给钱,但他表示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得给他姐姐打电话借钱,其就同意了。之后经过李某和他姐姐打电话联系,他姐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李某转了10500元人民币,接着李某又按照其的指示,将这10500元人民币转到了强强提供的微信号上(号码其不清楚)。李某说他想拿着电脑走,其就说电脑不能给你,要想拿回电脑必须交2万违约金。然后其就让他写了一份抵押证明(内容:其自愿拿出苹果电脑出来抵押借2万元人民币),其得扣下让机主来拿,就让他走。18时许李某离开了其公司,离开时李某让其给他一份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据等文书,其没有给他。开始的时候,其只是想正常地跟他进行借贷业务,挣取利息,结果后来其通过别的渠道得知他有过借贷的不良记录,带来的笔记本电脑又不是他本人的,心里有些上火,觉得他有可能欺骗其们,借了钱不还。加上后来通过接触,其看到这个李某文质彬彬的,性格又比较软弱,其觉得就算是其借这件事来讹诈他,他也不会去报警或有什么强硬的反应,于是其就产生了用他向其借款,交给其的笔记本电脑不是本人的,有意骗钱的这个借口,向李某勒索钱财的念头,于是之后就利用各种理由向他要钱。以李某合同违约为名义要了他10000元人民币,以跑腿审单为名义要了他500元人民币,之后又以借款需要抵押物为理由将他的笔记本电脑扣下,让他写了一张利用笔记本电脑抵押借款的欠条。王某月和强强用手打过李某的面部,就是想吓唬他,让他屈服,乖乖的给钱。其没有动手。李某走后,“强强”就将10500元人民币提到了公司,和苹果笔记本电脑一起放在公司里。经被告人徐扬辨认,确认了案发地点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小港名城X期X号楼X单元XX户;徐扬对涉案物品苹果笔记本电脑进行了辨认、确认,对王某月亦进行了辨认、确认。4、鉴定意见(1)青市北价认定[2016]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扬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扬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扬所提王某月是否打了被害人其不清楚的辩解意见,经查与被害人陈述及徐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关于被告人徐扬及其辩护人所提徐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月”对被害人李某当场实施暴力殴打,李某在对方暴力震慑之下不敢反抗,在该情况下被告人徐扬临时起意,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徐扬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其抢得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其又另行补偿李某各类损失,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