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黄伟光与朱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光,朱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4366号原告:黄伟光,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朱风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黄伟光诉被告朱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黄伟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伟光负担。审判员 罗 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