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92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杰,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张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1民初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杰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宾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