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礼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礼清,许慧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秋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礼清,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许慧滨,女,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韩礼清、许慧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20671元及受理费301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一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