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李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李计伟,翟少辉,杨万新,王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李计伟,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辛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翟少辉,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辛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杨万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辛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王善军,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东辛村居民,住。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李计伟、翟少辉、杨万新、王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善军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775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