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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军与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黄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9民初213号原告:杨军,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黄金莲,女,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杨军诉被告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金莲对(2015)城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刘长荣欠杨军的5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黄金莲与刘长荣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持续至今。刘长荣欠杨军的债务产生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属于刘长荣与黄金莲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黄金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金莲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长荣先后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10月6日、2015年1月14日向杨军借款共计5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杨军多次催收,刘长荣未予偿还,杨军遂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长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做出(2015)城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刘长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0元。”另查明,刘长荣与黄金莲于2010年4月12日在浏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杨军提交的(2015)城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刘长荣在与黄金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军借款500000元,黄金莲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刘长荣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应该认定为刘长荣与黄金莲的夫妻共同债务,黄金莲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杨军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金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莲对(2015)城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黄金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