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配与陈会、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配,陈会,王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081号原告:陈配,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巧玲,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陈配与被告陈会、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配主动撤回对被告王巧玲的起诉,原告陈配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会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29日,被告陈会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偿还了10000元,余款未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会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29日,陈会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陈配陆万元整,借款人陈会,2010.8.29。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10000元,余款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会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陈配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陈会拒不偿还余下借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但被告的迟延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原告陈配有权自起诉至本院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陈配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配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会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