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扬与被申请人唐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杨,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财保6号申请人:张杨,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唐珍,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24日。申请人张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珍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张杨用其自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珍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杨提供的担保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君 来源:百度搜索“”